權益專區
勞工權益常見問答
一、查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A:
1.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2.前開所稱「每月工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復依同法第38條第4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基上,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工資」,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二、被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離職後再就業者,其自行離職後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A:
依本部105年11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662號函: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者,應依其最後離職事由,審核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惟為利促進就業,強化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A.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再就業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者。
B.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且自非自願離職之翌日起14日內自行離職者。
C.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從事部
,且月投保新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不論就業天數是否逾14日,其自行離職後,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本法第17條第1項辦理。
三、在何種情況下會符合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呢?
A:
依本部勞動部106年5月2日勞動保1字第1060140206號書函:
(1)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雕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又本法第11條第3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之各種情事,係互為獨立,故勞工離職事由如符合上開情事之一,即屬本法之非自願離職,合先敘明。
(2)次查勞工離職是否屬非自願離職,應從離職之事由判定,如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之事實明確,尚不因勞工係選擇優惠離職或於勞資爭議調解時與公司達成「願拋棄關於調解申請書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其餘請求權」,而影響其離職事由之認定。
(3)另查本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又依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規定,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通報。
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綜上,本案有關雇主不願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基於保障失業勞工給付權益,仍請就個案具體事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A: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離職手續之義務。
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雕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五、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
A: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六、被保險人到、離職當日如果剛好是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以及到職當日為17時候至24時前,其加、退保生效日期如何認定?
A:
被保險人到、離職當日如果適逢上開放假日,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才申報加、退保者,如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當日生效。
七、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
A: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
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另外,如果依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則依照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為何?
A: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上開規定之請領給付年齡,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之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上限65歲。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另外,符合上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給付金額4%,最多增給20%。惟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請領年金之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減給給付金額4%,最多減給20%。
九、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是否應參加勞工保險?
A: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加保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頁)
勞工權益常見問答
一、查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A:
1.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2.前開所稱「每月工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復依同法第38條第4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基上,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工資」,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二、被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離職後再就業者,其自行離職後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A:
依本部105年11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662號函: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者,應依其最後離職事由,審核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惟為利促進就業,強化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A.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再就業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者。
B.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且自非自願離職之翌日起14日內自行離職者。
C.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從事部
,且月投保新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不論就業天數是否逾14日,其自行離職後,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本法第17條第1項辦理。
三、在何種情況下會符合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呢?
A:
依本部勞動部106年5月2日勞動保1字第1060140206號書函:
(1)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雕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又本法第11條第3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之各種情事,係互為獨立,故勞工離職事由如符合上開情事之一,即屬本法之非自願離職,合先敘明。
(2)次查勞工離職是否屬非自願離職,應從離職之事由判定,如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之事實明確,尚不因勞工係選擇優惠離職或於勞資爭議調解時與公司達成「願拋棄關於調解申請書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其餘請求權」,而影響其離職事由之認定。
(3)另查本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又依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規定,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通報。
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綜上,本案有關雇主不願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基於保障失業勞工給付權益,仍請就個案具體事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A: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離職手續之義務。
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雕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五、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
A: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六、被保險人到、離職當日如果剛好是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以及到職當日為17時候至24時前,其加、退保生效日期如何認定?
A:
被保險人到、離職當日如果適逢上開放假日,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才申報加、退保者,如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當日生效。
七、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
A: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
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另外,如果依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則依照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為何?
A: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上開規定之請領給付年齡,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之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上限65歲。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另外,符合上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給付金額4%,最多增給20%。惟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請領年金之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減給給付金額4%,最多減給20%。
九、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是否應參加勞工保險?
A: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加保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頁)
五一勞動節禮品
政府輔助課程
團保50元及100元,親友可一同加團保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會計稅務諮詢
推廣獎金
Q:勞保年金制上路後,我退休後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這些錢如果不夠退休後生活所需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用合法的方式提高給付?
A:退休後如選領勞保年金,每月可領金額為「工作期間最高六十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乘以「投保年資」,再乘以法令規定的「所得替代率百分之一點五五」,如平均投保薪資三萬兩千元、工作三十年後退保,每月可領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
只要提高投保薪資和年資,退休後領到的給付就會增加。若學生時代有打工,應要求僱主投保勞保,依法受僱於五人以上企業,不管正職或兼職都應有勞保,打工時代開始累積年資,退休時可領給付就會大幅增加。
◐ 最高延後五年
延後退休是另一提高年資方式,且延退還可請領「展延年金」,每延後一年就可多領百分之四年金,最高延後五年。現行請領勞保年金年齡是六十歲,若延到六十五歲再退休,每月可多領兩成。
此外,勞保年金是以工作期間最高六十個月薪資為計算基準,勞工若能有五年的薪資達最高投保薪資(現為四萬三千九百元),就可大幅提升給付金額。勞工可利用兼職或到職業工會投保等方式,來增加投保薪資,但要注意有多少所得就投保多少,不可「低薪高報」,以免觸法。
◐ 勞保年金計算與提高給付方式
◉ 每月領取金額計算公式
每月可領:工作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所得替代率1.55%
例如:平均薪資32000元,工作30年,每月可領年金32000×30×1.55%=14880元
每延後1年退休可加領4%,最高20%
◉ 如何合法提高給付
● 學生打工也要投保勞保
● 工作期間避免高薪低報
● 無業期間如仍有收入,可至職業工會投保
● 多兼差,兼差也要投勞保
● 延後退休年齡
✽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
Q:勞保年金即將上路,選擇領一次金或年金何者比較划算?我最晚在何時需要做選擇?選擇後是否可更改?
A:對絕大多數勞工來說,領年金比較划算,活越久領越多,如提前死亡也可由遺屬領回差額。例如工作三十年、月薪三萬兩千元者,領一次金可領一百四十四萬元;領年金可月領一萬四千八百多元,領八年多就超過一次領的金額。
◐ 未滿15年僅領一次金
勞工可在退保當天請領老年給付時,再選擇領一次金或年金。今年底前擁有勞保年資者,可在退保當天選擇給付方式;明年才進入職場加入勞保者就沒有選擇權,一律只能選年金。若退保時勞保年資未滿十五年,則還是僅能領一次金。
此外,《國民年金法》則規定,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勞工,今年底前請領勞保一次金者,還可加入國民年金,等六十五歲後每月可加領三千元,但依照試算,多數勞工還是等領勞保年金,比起退勞保、保國民年金划算許多。
勞工一旦開始領一次金或年金後,就不能再更改請領方式。不過如果是剛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的勞工,因勞保局作業流程約須兩周,在給付入帳前,還來得及變更請領方式。近日就有不少剛申請領一次金的勞工,因年金制過關而緊急向勞保局申請撤銷給付、重新選擇。
◐ 勞保一次金與年金選擇方式
前15年1基數,之後每年2基數,60歲前最高45基數
✽ 資料來源:勞委會
Q:顏小姐問:我今年48歲,再工作兩年半,勞保年資就滿25年。但勞保年金制規定,要等60歲才能領年金(且之後還會延到65歲),這樣我是不是要一直工作到60歲才能退休領年金?還是我可以在投保滿25年就退休,等60歲時再申請勞保年金?
A:在這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法後,勞保老年給付不再有請求權年限規定,勞工可以先退休或轉換工作,等符合年齡資格後再請領給付。若離職退保時還不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可以先辦退休,即便找不到工作也無所謂,等到60歲時再請領老年給付即可。若退休後有從事攤販、開計程車等收入,還可到職業工會繼續加保勞保,累積更高額的勞保年金。
◐ 可以最高薪資計算
延後退休是另一提高年資方式,且延退還可請領「展延年金」,每延後一年就可多領百分之四年金,最高延後五年。現行請領勞保年金年齡是六十歲,若延到六十五歲再退休,每月可多領兩成。
Q:劉先生問:我40到50歲時用最高投保薪資保勞保,50歲後被資遣,改加入職業工會用最低額加保至60歲,那麼勞保年金是否仍能以先前較高的投保金額來採計給付?
A:勞保老年年金的給付計算基準是以勞工投保歷程中,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而非最後60個月。因此,如果勞工年輕時薪資較高,到中高齡後被降薪或去職業工會投保,仍可以年輕時最高薪資期間計算。
◐ 勞保年金退保規定
◉ 退保新規定
1.保險年資皆予承認,勞工達到請領年齡時,即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期間不需再加保
2.選領年金者,薪資計算基準以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諮詢管道
✽ 勞保局:www.bli.gov.tw、(02)2396-1266
✽ 資料來源:勞委會
Q:Sandy問:我爸爸現在五十歲,他想在五十五歲時退休,開始領月退或一次金,這樣行得通嗎?目前平均薪資約四萬元,到五十五歲時年資三十四年,退休後一個月可領多少錢?
A:年滿六十歲才符合請領勞保年金的條件,不過勞保年金制度有「減額年金」的設計,勞工可提前請領年金,但每月可領的年金必須打折。每提前一年,每月可領金額就少百分之四,最高以五年為限。
◐ 一次金年資基數有上限
以您父親的例子來說,假設工作期間最高六十個月平均薪資為四萬元、年資三十四年,選擇請領年金,則每月可領年金為四萬元乘以三十四年、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五五,即兩萬一千多元,但因提前五年請領,每月可領給付須減少百分之二十,即一萬六千八百多元,領至過世。
如果您父親選擇領一次金,因年資已達勞保舊制給付上限,且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條件,可領取四十五個基數,即一百八十萬元,不用打折。
Q:Eva問:請問今年六十歲,如果繼續投保勞保,等到六十五歲退保時,還可選領一次金嗎?
A:只要是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到退保時都具有選擇一次金或年金的選擇權。不過要注意,勞保一次金的年資基數計算具有上限,六十歲以前工作三十年,最高累積四十五個基數(即一次金可領四十五個月的投保薪資),六十歲以後再繼續工作,最多也只能累積到五十個基數。
◐ 勞保年金選擇權相關規定
◉ 相關規定:
2009/1/1後才加入職場者,只能領年金
2008/12/31前具有勞保年資者,退休時可選擇領一次金或年金
退保時年資未滿15年者,無論何時加入職場,一律只能領一次金
◉ 諮詢管道
✽ 勞保局:www.bli.gov.tw、(02)2396-1266
✽ 資料來源:勞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