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與觀點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報;將來如收回是項債權時,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本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900餘萬元,經調帳查核後發現,其中600餘萬元係沖轉乙公司93年度應收帳款,債權未逾2年且未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是於93年度該呆帳損失尚未確定,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於93年間惡性倒閉,甲公司對乙公司取有3筆票據債權,其中1筆已取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另外2筆(亦即系爭呆帳損失600餘萬元)雖尚未取得債權憑證,惟依一般經驗法則,乙公司既已無法清償第一筆債務,自可預期應無法清償其餘2筆票據債務,故將應收票據轉列為呆帳損失,自屬有據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系爭呆帳損失600餘萬元,於96年度始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應於系爭債權「確定」無法收回,即取具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之96年度方得列為呆帳損失,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即不得列為93年度之呆帳損失,國稅局否准認列,並無違誤,乃裁定甲公司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及第2款所訂呆帳損失發生之原因,迥然不同;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上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各該規定內容既有不同,適用時自應有所分際。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適用之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陳先生詢問,他是某公司股東,將其所有一棟房子提供給自己的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申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當地一般租金則是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公布。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所以陳先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申報租賃所得。
至於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則需提出雙方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經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侄兒甲君等3人,經該局查核,以甲君等3人之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能力,且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渠等父母之扶養順位先於王君,乃否准認列甲君等3人之免稅額。
王君不服,主張其與甲君等3人同戶籍,具家長家屬關係,申報時並檢附甲君等3人父母之身分證影本,其確有扶養事實為由,請求追認免稅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說明:「家」係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關於扶養親屬免稅額減除之重點在於有無法定扶養義務,而扶養義務依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扶養,若由順位在後之家長為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申報,納稅義務人自應就其家屬之父母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應准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清算所得約2,400萬元,並申報同數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該公司以前年度及決算申報年度均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惟於清算申報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屬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其申報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約2,400萬元不予認定,經核定補徵稅額約600萬元,對於若因經營困難而解散之公司將造成重大之負擔,是以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的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或股東等個人的資金不分,而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涉有被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應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大法官會議第650號解釋認為該規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人民依法律納稅義務之規定意旨不符,宣告自971031起失其效力。惟為防杜公司將其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損及公司資金調度及營運利益之情形,所得稅法已於98527增訂公布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遭挪用或貸與他人未收取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各公司資金運用時,應注意上述規定,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增加租稅負擔。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子與繼母間財產之買賣,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所稱二親等係依財政部6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37355號函釋規定,包括二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又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400號民事判例),故繼母將財產出售與配偶前妻所生之子,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除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申報應課徵贈與稅。

 
○○公司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比照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5/01/09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函)
信託行為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編者註:現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自申報93年度信託所得案件起,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93/02/04台財稅字第0930450538號令)
二、國內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所孳生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分配給信託人(編者註:係指委託人)時,該信託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自國外之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三、信託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該項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9/11/22#790703723)
有關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茲檢送相關課稅規定如附表。(93/09/01#09304118351)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近來接獲私立慈善機構打電話詢問,其機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全部用於辦理慈善救濟事業者,可否繼續免徵房屋稅?

 

臺南市稅務局說明,業經立案的私立慈善救濟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房屋為限。

 

所以,私立社會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之收益雖然全部用於救濟事業,但因其房屋非屬直接供辦理該事業所使用,故不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比率均在7%以下,除符合前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比率均在10%以下,除符合前稅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舉例:
(一)甲營業人98年1-2月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98年3-4月以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又重複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符合「登錄錯誤」範圍,且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未達7%,故可適用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

 

(二)乙營業人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交際費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範圍,無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量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萬一疏忽而「登錄錯誤」時,可享有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以維自身權益。

學校聘請專家來校演講,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係屬何種所得?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轄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以前年度利用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轉作資本增資,復於當年度辦理減資,並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惟該公司未依規定列報股利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歸課股東之所得合計2千餘萬元,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通報股東所轄稽徵機關歸課股東營利所得。
國稅局說: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核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為股東之營利所得,應歸課減資年度各股東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公司將非經常性營運所產生之增益,利用先增資再減資方式,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股東應於減資年度申報營利所得,以免為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
國內某大公司將研發之產品無償提供轉投資大陸之子公司生產銷售,相關研究費及研究與發展支出均被國稅局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該局表示,某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研究費1,800餘萬元,並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400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497萬元,惟其將研發之產品無償提供給轉投資大陸之子公司生產使用,未收取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違反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而臺灣母公司於接獲訂單後,轉向設於海外的子公司下單,再由海外子公司向大陸再投資公司訂購、生產,其交易行為均為成品買賣,該局認其相關研發支出非供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全數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目前有很多企業在臺灣進行產品或技術研發後,均將研發成果無償提供大陸或其他地區子公司生產使用,該局呼籲,公司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子公司製造、使用時,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報酬,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報為費用,並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內某大科技公司因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獲准列報呆帳損失,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必須在該呆帳損失確定年度才可列報。

該局表示,轄內某大科技公司9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1億餘元,其中約3,000萬元係未收回之應收帳款,該應收帳款雖然已逾2年,但該科技公司至91年度才開始催收,因此就90年度而言,該呆帳損失尚未確定,北區國稅局乃否准其列報為90年度呆帳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百餘萬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0年度判字第26號判例意旨,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因此,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不要任意選擇列報年度,以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減資損失後之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持有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損失即已實現,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投資A公司10,000股,每股20元,實際投資成本200,000元,96年A公司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50%,甲君96年度因此產生投資損失100,000元(200,000元×50%),持有股份為5,000股減資後每股成本仍為20元﹝(200,000元-100,000元)÷5,000=20元﹞。嗣甲君於97年以每股35元出售A公司股票5,000股,則甲君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收入總額為175,000元(35元×5,000股)成本為100,000元(20元×5,000股),所得額為75,000元。
該局指出,上開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該損失尚非證券交易損失,亦無所得基本條例第12條第3項有關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工商企業機構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可作為營利事業費用支出,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前揭所稱捐贈「體育事業」之範圍如下:
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
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
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捐贈政府機關或各級學校興建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為推展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該事業福利費支出,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另贊助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列為廣告費支出。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依行政院核定之積極推展全民體育活動計畫支持體育活動,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外,還可獲得實質稅賦效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惟嗣後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負責人又行蹤不明,致個人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上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並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可憑此向國稅局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之理由而主張漏報所得免罰,請民眾留意,凡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都要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明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招攬保險業務所獲酬勞究應歸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以往稽徵實務係不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提供勞務之法律關係是僱傭、承攬或委任,一律認定為個人薪資所得,致產生諸多課稅爭議及稅務爭訟案件,有鑒於此,財政部乃發布解釋明定,與保險公司無僱傭關係,未享員工權益及保障,並獨自承擔營運風險之保險從業員,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以解決保險業務員長久以來申報所得稅所面臨之困擾,並使得報酬給付之契約關係、勞工權益保障、所得稅課徵及公司費用認列歸於一致。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之保險業務員,收支帳簿憑證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記載,並取得確實憑證,於各該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供稽徵機關審查;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有關應收帳款發生無法收回情形時,其屬「和解」者,應檢具何項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和解無法收回者,其應取得之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發生之呆帳損失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該會之和解筆錄。所謂「商業會、工業會」依「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為縣(市)商(工)業會、省(市)商(工)業會及全國商(工)業總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等發生呆帳損失,如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法院公證之其他和解證明文件,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應取據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不符,不得憑以認列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其屬「和解」之呆帳損失,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憑以申報核認,確保自身權益。

98.7.2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

 

條文內容: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按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係屬不得再經營業務之公司,依法應行清算。惟實務上,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多數未進行清算。按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之法人人格始於登記完成,終於清算完結。公司如未清算完結,因法人人格尚存在,其公司名稱仍受保護而不得為他人申請使用。此種情形,並不合理,爰予修正,明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超過十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又為避免與第十八條第一項「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之規定扞格,爰排除該項規定之適用。

 

二、依司法院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九六000二二0八號函略以:「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遭抗告法院裁定廢棄,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該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即失其效力,公司之人格自不因而消滅」,上開見解業取代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之見解。

 

三、經濟部辦理公司名稱之預查,向依上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決議之見解,於公司經宣告破產後,其名稱即開放他人申請使用。為配合司法院變更其見解,對於經宣告破產之公司,不再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惟亦不宜長久禁止他人申請使用,爰明定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開放其名稱供人申請。

四、對於已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之公司,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十年內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得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仍得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防止其名稱開放他人申請使用,爰增訂但書。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草案總說明

按現行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商業登記及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事項,所應收行政規費係訂定於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而為避免商業與其他商業使用相同之名稱,並便利商業登記之申請,於申請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名稱預查,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七○○○○二五二一號令修正公布之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業已增訂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應收取審查費,爰須增訂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審查費費額。惟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決議,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收費「基準」,並非法規名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七種命令名稱如「標準」、「準則」或「辦法」等為之,乃將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所定之行政規費,另以「準則」訂定,爰訂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本準則),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各類登記及相關事項,所應收取之行政規費名稱。(第二條)

 

三、     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所須繳納之審查費費額為新臺幣三百元。(第三條)

 

四、     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其變更登記應繳納之登記費費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第四條)

 

五、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所申請之代理經營登記,應繳納之登記費費額為新臺幣五百元。(第五條)

 

六、     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經理人之任免或調動申請之登記,所需繳納之登記費費額為新臺幣五百元。(第六條)

 

七、     申請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應繳納之證明書費費額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第七條)

 

八、     申請查閱商業登記簿應繳納之查閱費費額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第八條)

 

九、     申請抄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應繳納之抄錄費費額為每百字新臺幣三百元;不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第九條)

申請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電子媒體大筆抄錄商業登記資料,抄錄家數未超過五百家時,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費額為新臺幣五千元,超過五百家者每增加抄錄一家,另繳納抄錄費費額為新臺幣十元。(第十條)
曾經最高票當選金門二屆國代的陳允火,再怎麼也沒想到會有這麼一天。9年前,他曾穿著一件單薄襯衫、身上抱著一顆印章,趁上洗手間之際「尿遁」,拚了老命,從廈門一路逃到泉州。因為廈門市政府官員“護短”,在合作開發經營「金嶺花園」結算糾紛的協調會上,要他簽下一份損及台商權益的結算書。

更誇張的是,與陳允火合作的廈門商房公司,還意圖唆使黑社會威脅陳不得返回廈門。直到2001年4月,陳允火偷偷回到廈門時,因擔心被查出名字不敢住賓館,約朋友出來只敢在麥當勞,住在朋友家時,還差點被公安抓到。

  這位曾經流落異鄉、在大陸3年多不敢回家鄉的陳允火,1991年曾以最高票當選金門二屆國代,當年在立法院「507反金馬戒嚴」靜坐抗議行動,打響他投身政治的第一炮。

其後,他在經建會顧問、國代、國民黨國大黨團副書記長任內,更將政治觸角伸及對岸,提出「兩岸直航之前,以金門取代香港」、「金門做為兩岸直航的中繼站」、「金廈經濟特區」等構想,他也是小三通的背後推手之一。

 懷抱無限理想的陳允火,1995年轉換跑道投入第三屆立委選舉,因失利黯然離開政壇,轉而投入一水之隔的廈門房地產事業,不料再度鎩羽而歸。就在當今廈門著名的二奶村「金嶺花園」,有段令他不堪回首的血淚故事。

台海危機時刻,投身廈門房產

約莫1996年2月,中共頻頻以導彈威脅台灣,台海危機一觸即發。當時陳允火在這個危險時局,毅然投資廈門投資房地產。當時在廈門市政府的介紹下,先後出資4,000萬人民幣與一個國有企業廈門市商業集團(原廈門市商業局)旗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商房公司”合作興建金嶺花園。

陳允火回憶說,「當時廈門房地產不景氣,兩岸情勢又緊張,之所以敢於投資,主要是受到北京中央和福建地方高官的激勵,當時回鄉打出『讓金門同胞在廈門擁有一個家』的口號,隨即銷售一空。」

當初雙方合作時言明,廈門商房公司提供土地和負責施工管理,陳允火投資經營的廈門黃金海灣育樂置業有限公司負責籌措資金和銷售,項目建成後,廈門商房公司保留部分產權,台方以最終批准的總建築面積乘以2,450元∕平方米的價格包銷。可是,陳允火當時不知道廈門商房公司沒有土地使用證,提及想與對方成立合作企業時,但對方卻說,「用不著,簽署合作協議就可以了!」

此外,由於經濟部對廠商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有所限制,陳允火因此採取「買股票、送房子」的變通方式,採取「定額分配法」方式分配利潤。

然而,廈門商房公司臨時變更設計,將樓層高度由原先設計的12層樓加蓋為18層﹙含躍層﹚,導致無法及時取得開工執照,動工時間受到嚴重拖延。當時,許多金門與台灣客戶搭乘漁船到廈門看房子,眼見連地基都還沒打,「人心開始浮躁,擔心權益不保!」,廈門商房公司則指稱台商一再違約,包銷房款未及時匯出,導致雙方紛爭起了一個開端。

1996年10月,雙方經協調以補充協議約定,地下室、1至11層和17層的躍層由台資黃金海灣公司包銷,12至17層由廈門商房公司自行安排銷售處理。但陳允火說,廈門商房公司後來仍未能按期完成項目報建手續及辦理開工執照,致使工程延宕到1996年12月才動工。

到處陳情上訪,為客戶爭權利

1997年11月間,金嶺花園主體結構封頂,1998年11月底,金嶺花園的土建與裝修工程好不容易完工,陳允火才剛鬆一氣,怪事又發生了。陳允火與客戶發現房子雖然蓋好了,卻拿不到消防工程驗收的合格章,客戶錢都付了,卻拿不到房產證,大夥兒納悶不解為何會如此?

於是,陳允火組織公司幹部與客戶代表聯合調查小組,調查發現:18層的高層建築竟然沒有做好消防工程,消防檢驗不合格;還有更令人吃驚的是,廈門合作方竟然是“零投資”,根本就沒有金嶺花園的土地使用證,廈門商房公司雖與廈門市政府重點辦公室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廈門商房公司遲遲未繳土地出讓金,導致該建設用地無法辦理出讓、轉讓手續。

不僅如此,在結算分配時,廈門商房公司甚至想反悔原先協議的包銷價格。陳允火向廈門市政府及海協會等相關單位四處陳情、開記者會以及部分客戶集體上訪,廈門信訪部門便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不過,陳允火在官方協調下,也被迫讓步,包銷價格改為2,600元∕平方米。

在各方努力下,2000年9月,金嶺花園的消防工程終於驗收合格。2001年3月,廈門市政府並對廈門商房公司減免土地款、土地稅及配套費等實施優惠政策,才使得金嶺花園的建設用地由廈門重點辦公室出讓給廈門商業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而客戶們到最後也終於拿到土地產權證明。不過,事件並未就此了結。

因為,廈門商房公司未與台商陳允火針對金嶺花園合作開發經營乙案進行全面的財務結算,1998年12月,合作雙方僅對台方銷售的147套房屋進行財務結算,還有其他部份的投資權益未予分配。迫於無奈,陳允火及部分客戶又向廈門市信訪局、市台辦、省台辦、海協會、國台辦、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等各級單位投訴,請求保障台商合法投資權益。

廈門官員護短,陳允火尿遁逃

陳允火四處請願、陳情,要求落實台商投資保護法,均無具體結果。直到1999年3月,廈門某林姓官員出面協調,卻在廈門市政府會議室中一再護短、包庇對方,並且不客氣地當場硬是要陳允火簽下一份載有「結算核對無誤,即終止雙方一切經濟關係」字眼的結算書,試圖將他掃地出門。

陳允火不簽,趁著更換會議室之際「尿遁」,跑到外頭搭計程車,一路拚老命逃到泉州。陳允火說,由於他在參選立委時被誣指違反選罷法,案件未結不方便返台,協調會上,林姓官員竟以不發給台胞證延期簽證做為要脅條件,逼他簽字。

更離譜的是,這位林姓官員後來還親自跑到廈門市工商局,將陳允火公司的營業執照吊銷。陳允火氣憤地表示,這簡直是地方官員與合作中方聯手欺負台商!

陳允火從1999年8月開始,再度向國台辦、海協會、全國政協、全國人大、福建省政府等單位陳情,他說,過去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在大陸各地來回奔波,如同「2萬5千里長征」。

但是,地方領導結合廈門各相關權責單位與廈門商業集團共同研商對策,制定攻守同盟的一致說法,集體抵制北京中央的調查和協調工作,讓他無法討回公道。

走上法律訴訟,終歸夢斷神州

  面對陳情結果的失望!2001年6月陳允火走上法律訴訟途徑,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狀,要求廈門商房公司返還訂金、未分配利潤以及相關的損害賠償。判決結果,陳允火只贏得80萬訂金,其他部分全輸了,因為中院認為陳允火並不是合作開發經營的投資方,而僅僅只是個包銷商。

判決認定,陳允火的黃金海灣公司包銷房款未及時匯往廈門商房公司以及商房公司設計變更延誤工期,導致雙方紛爭。經協商,雙方以補充協議明確該項目部分由黃金海灣公司包銷,至此,雙方合作開發經營關係轉化為定價包銷商品房。

陳允火不服判決,再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更慘,連返還80萬訂金部分也被高院駁回。2004年6月他提交再審申請書,惟至今逾3年仍沓無音訊、石沈大海。

從小在金門長大,一直將廈門視為福地的陳允火,在轉戰立委失利後,跨海奔向對岸,期望離開政壇後能夠大展鴻圖,未料,投資房地產夢斷神州,廈門反而成了陳允火的傷心地。

最近陳允火到北京,仍然堅信上天會還給他公道,他說,「我不是想要討回什麼錢,只是想討回一個公道;如果再審贏了,我會把判決所得賠償金額捐出來成立一個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來促進兩岸和平」。同時,他也語重心長地奉勸要到大陸投資的台商:「不要相信對岸政府講大話,不要被熱情的接待所蒙蔽,一定要先充分了解大陸政策、法規,睜大眼睛看清楚合作對象,否則必定後悔莫及!」

東毓油壓公司今年榮獲國家磐石獎肯定,38年次的掌舵人─東毓董事長楊楨彬今年也正好滿60歲。走過一甲子的歲月,東毓經歷過石油危機、亞洲金融風暴等無數個大風大浪,但楊楨彬始終記得奶奶教過他的一句話,「晴天,要積雨天糧」,這句話也正引領他走過今年的國際金融風暴。

自有品牌策略 行銷全世界

東毓油壓以「TungYu」自有品牌行銷市場,主要生產包括了,各式橡膠射出成型機、熱壓成型機、橡膠加硫機等,產品可廣泛運用至3C產品、軍事、航太、醫療及橡膠製品等產業。楊楨彬形容,「產品從老人用的,再到小孩用的,從救人用的,再到殺人用的,可說是應有盡有。」

25年前,楊楨彬拿著5萬元創業金,帶著兩位弟弟和外甥,從台中大肚鄉間的一家工廠做起,如今,東毓油壓卓然有成,營業據點除了2006年啟用的南投新廠和2000年興建的寧波廠外,東毓也以靈活的客製化行銷策略,將產品成功販售到歐美、亞洲、澳洲等50多個國家。

楊楨彬笑說,自己最愛台灣,十幾、二十年前有不少台灣廠家外移到大陸去,但是他一直等到2000年,所有事情都評估好,才去大陸。而他的台灣廠也是越做越好,幾年前為了貼近客戶需要,乾脆搬到南投南崗工業區的新廠去。

東毓當時喬遷到南投,曾令南投縣長李朝卿相當感動,原因是南投在921地震後,南崗工業區一片蕭條,但是東毓卻願意3億、5億元大興投資。說到這段歷史,楊楨彬也忍不住眉飛色舞起來,他說,「我在南投有13個客戶,我看他們每個人都賺了很多錢,心想南投一定是個地靈人傑的地方,所以乾脆搬到南投去。」

大陸寧波設廠 兩岸資源垂直整合

東毓油壓約是在1999年開始評估前往大陸設廠,2000年確定落戶寧波。在落戶寧波前,東毓也曾一路從廣東、福建、浙江,考察到江蘇的昆山,最後決定在寧波起家,箇中原因就在於寧波交通發達、供應鏈完備、當地政府熱心協調。

楊楨彬說,很多台商到大陸投資很豪邁,酒一喝,就允諾投資,但當時的東毓卻是歷經好一番審慎評估,不僅要仔細計算交通成本,還得清楚探聽是否有同行同業,或是相同技術的業者在工業區內,來判斷供應鏈是否成熟。

東毓在2000年登陸寧波前,原本只是透過貿易,將產品賣到大陸端的客戶手上。不過,有時候發現要服務客戶時,光是辦個台胞證就得花去一個禮拜,幾乎是要等到頭髮白了,才能見到客戶。因此,楊楨彬才決定在寧波另闢據點。

此外,寧波廠在運作後,還能提供製造一些零配件給台灣母廠,有助兩岸資源垂直整合。事實上,東毓在大陸據點,也不只是服務以往的台商客戶,大陸的國營事業、民營企業,也是東毓的大陸重要客戶。

楊楨彬解釋,以往東毓還沒到大陸設廠時,大陸因為實施嚴格的外匯管制,幾乎只有國營事業能夠成功向外添購外部設備,但一般民營企業添購設備的需求,也是很強勁,可惜很多民企都是看得到,買不到,一直等到東毓就近設廠後,才發現,大陸內需市場真是相當有潛力。

預防資料外洩 首重資安設備

不過,提到這幾年,東毓在大陸發展是否一帆風順時,楊楨彬還是長嘆了一口氣。理由是,大陸、台灣經商文化大不相同,大陸的員工流動率高、信用付款意願低,再加上幅員廣大,內銷業者要打通路、打品牌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楊楨彬在決定前往寧波投資後,特別蒐集了一堆「台商教戰手則」類的書報雜誌,要求即將遠赴大陸的台籍幹部必須好好閱讀,以免日後吃虧。這些曾在大陸大起大落的「台商前輩」在書中提到慘痛經驗,果然也給東毓碰上了。

這幾年來,東毓相繼碰上不少員工打算外出創業,或是琵琶別抱。每回碰上員工轉職時,楊楨彬總是告訴自己「樹大分株」很自然,不過,還是發生了一些道義心不夠的員工,惡意帶走公司營運或是研發資料,以便「帶槍投靠」新東家。

楊楨彬說,「電子化」為很多人帶來便利,也帶來很多不便。十幾年前,東毓到海外參展時,當時還沒有數位相機,很多抄襲者都是手工畫下東毓產品的外形,然後仿冒。但現在,所有資料幾乎都可存入電腦,很容易就會發生,員工只花5分鐘下載,就盜取了企業主二、三十年的研發心血。

所幸,東毓也深知亡羊補牢之道,開始添購資安設備,避免資料外洩,果然在補強資安後一個禮拜,就抓到「內賊」。這名員工把公司資料偷偷放在廁所,以便日後換工作時,能在新東家面前好好宣揚一番。

經常被抄襲 不曾被超越

一直到現在,東毓還是不免碰上競爭對手抄襲,但楊楨彬還是經常拿起小時候參加「大甲媽遶境」的經驗和員工分享,他說,每年參加大甲媽遶境的信徒高達上萬人,所有人擠在一起,鞋跟不免經常被踩到,碰上這種讓人不舒服的時刻,那就走快一點,鞋跟就不容易被踩到了。

有趣的是,東毓的研發廠房也經年高掛著「經常被抄襲,不曾被超越」的標語,提醒每位東毓人,要不停地往前走,千萬別像老太婆一樣,裹足不前。

此外,大陸信用體系迄今發展還不夠成熟、物流環境仍有待加強,也經常讓東毓感到頭疼。楊楨彬笑說,有時候問客戶該把貨送到那?遠不遠?客戶都會說:不遠,結果光是送貨就送了6小時。

台商在大陸碰上倒帳,時有所聞,近期,也發生了像是統一這樣的大廠,也碰到原料供應商倒下上億貨款。楊楨彬說,一些實力強的台商可以要求「錢到才放貨」,但更多台商只能和客戶討價還價,過去,東毓曾做到貨款來一半,才給貨,但現在景氣不佳,多是要求支付九成到九成五的貨款,才准放貨。

在楊楨彬小時候,祖母經常告訴他「晴天要積雨天糧」,長大後,他一直把這句記在心裡,一直到他創業,東毓每年都會固定提撥一部分獲利做為急難基金。這些急難基金,可以做為必要時的周轉金,也可在急難時,拿來購料或是撥發薪水。

危機是轉機 一步一腳印

楊楨彬創立東毓20多年來,曾經歷過第一次石油危機,也走過97年亞洲金融風暴,還有SARS,對於楊楨彬來說,祖母的七字箴言放在任何時空都是相當受用,即便是面對今天的國際金融海嘯,也是如此。

他表示,這一波的國際金融海嘯跟以往的金融風暴大不相同,過去的危機多是局部性、有時限性的,可以預期到危機何時能夠落底,但這一次,不只是風暴,而是海嘯,「一路從大西洋吹到太平洋,再吹到印度洋」,還看不到何時會停止。

過去,有不少台商一看到景氣好,就開始盲目投資,但景氣一翻轉,往往就轉不過身來。對於東毓來說,一步一腳印,晴天時,就得囤積雨天要用的糧食,碰上雨天,也必須把危機當成是轉機,好好來檢視一下公司還有那些地方未臻完善。

楊楨彬不諱言,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這陣子公司的訂單,真是「Very Very Very bad」。以前景氣好的時候,公司幾乎天天加班,整個人忙到快要翻天,每天只能睡幾個小時,但現在也只能懷念過去那樣的日子了。

不過,楊楨彬並不灰心,他說,公司體質狀況沒問題,只是外頭景氣差,公司不妨利用這段時間好好練兵,加強培訓,也許能發現過去從來沒發線的經營死角。他形容,這就好比農田每幾年也得休耕,讓土地好好休養生息一般。

他也提到最近看過的一本暢銷書「秘密」,凡事正面思考,許好願,那麼就可牽動「吸引力法則」,心想事成。

榮獲國家磐石獎 堅定品牌發展之路

東毓今年榮獲象徵中小企業最高榮譽的國家磐石獎,不僅讓東毓全體員工的努力,獲得認同與肯定,也讓向來堅持以自有品牌行銷全球的東毓,更加肯定發展品牌之路。

這幾年,楊楨彬也利用放假時間攻讀逢甲EMBA班,他打趣說,千萬別以為EMBA好唸,因為有些老師真得很殘忍,不僅開了一堆書單,還要求學生不得打混,否則「開當伺候」。

他表示,還沒唸EMBA班以前,總以為自己很厲害,經營理念應該很正確,但唸了書後,接觸不少各種企業經典成功、失敗案例,益發覺得自己的不夠,也讓他沉澱出不少經營心得,特別是在全球化時代來臨後,很多關鍵的know-how都和以前不一樣了。

這段難得的重返校園日子,讓楊楨彬相當珍惜,他珍惜書本上的知識,讓他開拓新視野,也珍惜難得的同班情誼,讓他的人脈銀行存摺更充沛。

一個在“紅棗之鄉”河南新鄭小有名氣的中外合資農產企業家、人大代表,卻因為在擴大企業規模、申請註冊另一家內資企業時,聽信“高人”指點,找“掛名股東”而埋下隱患,其後引發了一連串股權糾紛以及打砸搶事件等問題,甚至被指控涉嫌職務侵占,日前遭鄭州市公安局羈押,引起了各界關注。

◆大紅棗兒一圓創業夢想
張女是鄭州史姓台商的妻子,大學研究所畢業後,曾在金融機構任職,後來還當上新鄭市的人大代表。史某則是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10多年,擔任過鄭州台商協會第三屆副會長,可以說是個商場老將。為了一圓妻子在鄉里創業的夢想,並將新鄭紅棗產業推向國際市場,1997年史某與其妻在新鄭市成立河南省三力食品發展有限公司,後改為「河南省棗之禮實業有限公司」,由張女擔任董事長,史姓台商為執行董事,他們先後在鄭州和新鄭市投資數千萬元,用於紅棗產業化的發展和經營。由於經營有方,棗之禮公司不僅為當地創造了數百個就業崗位,2002年還被新鄭市委、市政府評為“農業產業化的龍頭企業”。

據史姓台商表示,2004年初,張女為擴大企業生產規模,在新鄭市孟莊鎮洽購古棗園600多畝土地,並計劃成立一個內資企業「河南省古棗園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為了符合大陸設立內資企業的規定,張女聽信同窗好友孟女的建議,找掛名股東來註冊成立公司,並由她擔任公司法人代表。沒想到,後來卻因為彼此利益衝突衍生股權轉讓紛爭,2006年10月,古棗園遭到了數十人的圍堵,不僅公司的財物被砸、被搶,連執行公務的民警和他本人都被打傷。

◆移轉土地被控職務侵占
不僅如此,張女還被對方指控擅自將對方名下股權進行變更,據為己有,並且利用職務上之便利,擅自將古棗園的土地非法轉移到棗之禮公司名下,涉嫌職務侵占。

根據“中國青年報”2007年6月5日報導,張女當時因具有新鄭市人大代表身分,鄭州市公安局前後多次向新鄭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向犯罪嫌疑人張女採取強制措施未果。第一次提請許可被拒,原因在於人大常委會認為各方說法不一,在尚未釐清古棗園出資者究竟是誰以前,認定張女職務侵占、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尚缺乏足夠證據。2007年3月公安補充證據再度提請許可對張女採取強制措施,其理由是,張女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將古棗園名下之部分土地變更為棗之禮公司名下,據為己有。對此,新鄭市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4月做出決定,並函復鄭州市公安局:暫時停止張女執行新鄭市三屆人大代表職務,由你局依法處理。

然而,由於案情複雜又為各方關注,鄭州市公安局認為新鄭市人大常委會並未正面對該局提請的強制措施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答覆,因此並未立即對張女採取強制措施,而在繼續研究其他可行方法。

史姓台商表示,2007年7月,他的妻子突然遭遇莫名的重大車禍,顱骨嚴重凹陷,7根肋骨及骨盆骨折,胸腔積水,傷勢危急。經過漫長救治,張女迄今仍雙目偏盲、腦神經受損,持續住院療養。沒想到,2008年6月,鄭州市公安局在張女車禍傷勢未癒情況下,將張女帶回羈押,且未准許其取保候審,史某不得已只好帶稚齡兒女返台四處陳情。

◆公司註冊找"掛名股東"埋下隱患
古棗園位於新鄭市大棗主產區-孟莊鎮的栗元史村,相傳為軒轅黃帝帶領群臣栽種棗樹的地方,至今仍有許多樹齡500年以上的棗樹,在90年代中期被大陸林業部測評為「全國古棗園林保護區」。史姓台商回憶說,2004年12月棗之禮公司與孟莊鎮政府簽訂經營古棗園項目協議書,交付了訂金。之後,出資數千萬元,用以支付土地出讓金、地上附屬建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並承擔過去政府經營古棗園的債務,好不容易購得古棗園690多畝的土地, 2006年4月底辦理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

2005年初,為擴大生產規模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張女找自己的同學孟女商量成立一個內資企業“河南省古棗園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當時的《公司法》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至少需要兩人以上。孟女說可以找有身份的人作掛名股東。2005年3月,孟女建議以她和孫姓友人的公司作為掛名股東。經過一番“技術處理”,股東共計3人,為了將來融資方便,新公司不與棗之禮公司形成關聯企業,張女僅占10%股份,惟仍擔任法人代表,另有80%的股份掛到孫某公司名下,剩餘10%乾股給了孟女。

不過,史姓台商也坦白地說,當年張女在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分局註冊古棗園公司,係透過某會計事務所作帳、驗資的,公司3方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而是找人頭帳戶轉存資金至公司帳戶,俟通過驗資、公司註冊登記後便立即將資金轉出。

史姓台商強調,棗之禮公司籌資購買古棗園的土地轉入古棗園名下經營後,因發現孟女疑似夥同孫某要求張女以古棗園其中一筆土地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其內情並不單純,恐有違法情事,基於維護棗之禮公司權益,2006年9月遂將尚未供擔保之兩筆土地掛回棗之禮公司名下。張女萬萬沒有想到,當時所謂的“技術處理”,竟埋下古棗園後續紛爭的隱患,甚至被控涉嫌職務侵占。

◆兩次股權變更引發雙方爭執
古棗園公司股權紛爭緣於二次的股權變更。第一次變更時孟女表示,自己身為國有控股之擔保公司總經理,持有古棗園股份並不妥當,便要求把掛在自己和孫姓友人公司名下的股份轉移到其嫂譚女名下。史姓台商說,股權變更後,張女持股仍為10%,譚女持股90%。

不久之後,因新修訂之公司法准許註冊一人公司,況且棗之禮以自有資金以及向孟某、孫某公司借貸籌資購買古棗園之土地,已經轉入古棗園公司名下,張女便與孟女商量將股權收回,2006年7月,辦理第二次股權變更手續,張女持股90%,孟女仍保有乾股10%,但其乾股掛在譚女名下。史姓台商表示,當時辦理二次股權變更,有經孟女表示同意的,沒想到兩個月後,孟女又說不同意股權變更,後來就發生數十人在古棗園打砸搶的事件,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

惟根據“中國青年報”報導,以及相關資料顯示,孟女的說法則是,張女當時並沒有足夠的資金註冊成立古棗園公司,於是她介紹孫某的公司作為主要投資人,並占80%的股份,她和張女各占10%的股份;因張女是孟庄人,基於對其信任並方便辦事,便給張女10%的乾股,並讓張女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在收購古棗園土地過程中,資金大多是由她和孫某公司籌措的。而古棗園股權變更過程中,首次變更時,她和孫某確實同意並委託張女代辦相關手續;但第二次變更時,她們並不知情,張女是在未經同意情況下,偽造文件和簽名來進行的。此外,張女又用相同方式矇騙土地管理部門,將古棗園土地轉入棗之禮公司名下,據為己有。

為此,雙方對公司股權變更問題發生數次爭執。她們先後在鄭州市開發區工商管理分局、河南省工商管理局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已的 “股東”權利。史姓台商表示,這個公司既然誰也沒有真正出資,註冊登記應屬無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撤銷公司登記,進行解散清算。史某並強調,購買古棗園土地的款項,一部分係棗之禮自有資金,一部分是借款籌得的,借款部分均有借條,孟女等人不能將借款硬是說成投資款,張女將土地轉回棗之禮公司名下也不應構成職務侵占。他期盼當地的公、檢、法能查明事實,盡速依法公平、公開、公正地處理。

◆虛報註冊資本應有監理機制防杜
對於古棗園公司虛報註冊資本中的是是非非,引起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關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表示,虛報註冊資本導致股權糾紛的情況並不鮮見,尤其是造成不良後果的案例時有發生,而古棗園的股權糾紛就是個典型例子,值得企業界人士警覺。

事實上,這個公司從成立到兩次股權變更,都有許多問題和漏洞。比如說,本來是3個股東,不管是註冊登記還是變更登記,都應該有每個股東本人的簽章,而不應該由某一個人操辦,落人口實;再者,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供的資金打有“借條”,他方明知借條的性質,為何當時未加以反對並要求更正,而到發生爭執時才主張係投資款。此外,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實際上無任何股東出資,對於這樣的空殼公司,監管部門應該有一套制度和措施從登記時就予以防範杜絕,而不是任其輕易登記,埋下禍根。

本件案例僅根據前揭雙方說法,尚難以完全釐清古棗園購買土地之資金究竟出自何方?那些資金到底是投資款還是借款?然而,不論熟是熟非,都是基於某個因素找了“對方”做“掛名股東”而引起一連串的紛爭,甚至遭受身繫囹圄之害。藉由本件投資糾紛案例提醒台商注意,公司註冊登記必注意遵循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找掛名股東或是借用他人名義擔任公司法人代表,以防埋下隱患、釀成惡果。
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月1日到2日在山東青島考察時,鼓勵廣大幹部群眾在新的一年裡堅定信心,迎難而上,共渡難關。
在擁有海爾、海信、青島港這樣一批知名企業的青島市,溫家寶再三強調當前經濟形勢下信心的重要性。溫家寶稱:面對金融危機,確實首先需要的就是增強信心。
在有117年歷史的中國特大型港口青島港,迎著寒冷的海風,溫家寶表示,現在挑戰和機遇同在,困難和希望並行。現在需要的是,領導者有信心,企業家有信心,工人有信心,中國人民有信心。面對寒冬,不要躲避,要學會冬泳,也就是學會抗風險的能力。
世界第二大蠟燭生產企業金王集團的負責人表示,信心比黃金和貨幣更重要,他多次強調的這句話,給了企業很大鼓勵。
溫家寶稱,信心來自對形勢的正確判斷,來自中國有廣闊的市場和豐富的人力資源,來自國務院及時果斷推出的正確措施。他還稱,信心是建立在自主創新和開拓市場的基礎上,信心還建立在中國經歷30年改革開放有雄厚物質基礎和良好的體制環境,信心還建立在金融系統穩定,貨幣流通性充沛。
考察中,溫家寶明確表示,中國採取的應對金融危機的措施不能簡單地說是4萬億,而是一攬子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規劃。溫家寶稱:第一,就是擴大內需的十條規劃,因為當時提出十條的時候還是比較簡單的,緊迫的,需要把它具體和豐富。中國中央各有關部門已經組織了一個強有力的班子在組織、論證這個規劃;第二,正在制定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有兩個規劃已經制定出來了,就是鋼鐵和汽車。第三,對原來制定的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凡是與經濟聯繫緊密的,都要加快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