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收費類別 | 項目 | 數量 | 單位 | 收費金額 | 說明 | |
殯儀館設施 | 禮廳使用費 | 特級 | 一次 | 三小時 | 五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七百五十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甲級 | 三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五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乙級 | 二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三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丙級 | 一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二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禮廳冷氣費 | 特級 | 一次 | 三小時 | 二千五百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八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甲級 | 一千五百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五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乙級 | 一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三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丙級 | 六百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二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誦經室使用費 | 一次 | 六小時 | 三百元 | 超過六小時未達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費,另加收三百元。 | ||
誦經室冷氣費 | 一次 | 六小時 | 三百元 | 超過六小時未達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費,另加收三百元。 | ||
冷凍室使用費 | 一 | 日/具 | 二百元 | 以日計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以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標準。 | ||
停柩室使用費 | 一 | 日/具 | 三百元 | 以日計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以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標準。 | ||
化妝室使用費 | 一 | 次/具 | 三百元 | |||
大體SPA室使用費 | 一 | 小時 | 一千元 | |||
遺體接運費 | 一 | 次/具 | 二千元 | 接運範圍限桃園市境內,並以接運至公立殯儀館為限,服務項目含提供屍袋一只。 | ||
火化場設施 | 遺體火化費 | 一 | 次/具 | 二千元 | 含撿骨裝罐處理,惟骨灰(骸)罈(罐)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
骨骸火化費 | 一 | 次/具 | 一千元 | 含撿骨裝罐處理,惟骨灰(骸)罈(罐)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
每月骨灰罐寄存費 | 三百元 |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暫厝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
備註:
一、減免費用者限用乙級以下禮廳。
二、冷氣費及遺體接運費不分亡者戶籍,一律依本表收費。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其提供之服務,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之三倍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辦理亡者戶籍外縣市依親者:
申請人為亡者之子女、配偶、祖孫關係並設籍桃園市1年以上,得申請依桃園市民價格收費。
臨櫃申請前,需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藉謄本-[並告知檢附個人記事不省略之謄本]
(即可看出何時遷入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