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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停車場、會議廳收取租金應否辦理營業登記?應否課徵營業稅?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停車場、會議廳收取租金應否辦理營業登記?應否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住戶以外之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故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刊登大型廣告或出租與電信業者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但也可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停車場、會議廳收取租金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會議廳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辦理結算申報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的支出,如同時與大樓(廈)本身的管理活動及營業活動有關,應依其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營業活動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至於對住戶收取之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及其孳息,因非屬營業收入,可以免納所得稅。
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所衍生之孳息,可以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免予扣繳
管理委員會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銀行於給付所儲存公共基金衍生之存款利息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開立所得人為管理委員會的扣繳憑單。該管理委員會每年為了要申請退還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每年都要等到5月,還要填寫複雜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方能申請退還,非常麻煩。請問是否可以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免予扣繳?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因之,凡符合上述條件之管理委員會,備妥下列資料:
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組織章程影本。
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現任董(監)事或委員名冊。
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支庫、合作社之存款簿影本。
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金融機構即可憑稽徵機關所核發之免扣繳證明,於支付該管理委員會利息時免予扣繳,也免除該管理委員會每年還要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退還扣繳稅款的麻煩。
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除了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外,尚有其他營利收入的情況,則不符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要件。除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外,該管理委員會也應於每年申報期間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捐。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收取費用應否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收取費用,支付予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財政部8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861922103號函釋,應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住戶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而認定。
若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主任委員、總幹事薪資應辦理扣繳
大樓(廈)或社區各住戶選任人員處理管理委員會一般事務而領有酬勞時,依所得稅法第88、8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與一般公司行號或機關一樣,應由負責人即主任委員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管理委員會除支付主任委員、總幹事等人員處理一般事務所給付之所得需辦理扣繳外,另雇用之管理員、清潔工等所給付之酬勞等,亦應比照辦理,以免被查獲而受處罰。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災區居住在集合式大樓民眾及企業記得把握時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災害損失。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得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災害損失扣除。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係指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如遭受災害損失,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置費用者,其災害損失之報備,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擔損失金額清冊,統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所有權人為個人者,應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至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者,因其所繳納之管理費或修繕費用,均可憑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收據核實認列為費用,尚無再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災害損失之問題。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方式如下:
共用部分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共用部分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之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值予以認定。
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之清理費用(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之清理),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損害賠償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遭受災害發生損失,亦請留意於災害損失發生後15日內,依前述規定報請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權益。
非營利事業單位稅籍資料異動須辦理變更登記
非營利事業單位(如營利事業籌備處、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學校、職工福利委員會、大樓管理委員會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辦理扣繳作業或帳務處理,可向管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非營利事業單位於配賦統一編號後,如設立登記之事項變更,例如扣繳單位名稱更改、負責人更換或地址遷移等情形,於向主管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持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登記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職工福利登記證等之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變更,使稅籍資料保持正確、完整,以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為加速退稅服務,非營利事業單位亦可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採用「劃撥轉帳退稅」,將退稅款直接撥存帳戶,快速又方便,且免除支票兌領手續。
稅單、復查或訴願決定書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即生送達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於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發生送達之效力,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稅捐稽徵法均訂有相關之規定。
集合式大廈管理員性質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而大廈管理員代為收受稅單等信件,亦為其在僱傭關係存在下所從事的一項例行性工作,除非大廈管理員被限定不得代為收受送達文書,否則大廈管理員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單交付予納稅義務人,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財政部表示,日前連日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水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水災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水災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台北關稅局表示,本局機動巡查隊發現某科技公司自92年1月至95年4月期間陸續以G1進口報單向該局報運進口馬來西亞、韓國、新加坡等多國產製之積體電路,嗣後再將同樣貨物分別以G5(國貨出口)或G3(洋貨出口)出口報單由本局或基隆關稅局報運出口,其離岸價格共計高達3億餘元,經核對其申報之型號,與本局前通報國稅局所查獲二家虛設行號之公司相同,經研判交易顯屬異常,本局乃檢附相關資料移請國稅局追蹤查核。國稅局根據該局通報情資,針對該科技公司之進、銷項交易資料及進貨來源廠商詳予追查,於本(97)年元月終於查獲該公司將應稅之銷售額3億4,618萬餘元,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核定逃漏營業稅高達新臺幣1,730萬餘元,除應補徵稅款外,併予裁罰金額3,461餘萬元。
台北關稅局稱,政府為拓展國際貿易,發展經濟,必須加速出口貨物之通關,調降其查驗比率,惟此一便民措施,在經濟不景氣下,政府之美意卻遭到部分不法出口廠商濫用,覬覦藉以冒退營業稅做為變相營業之利得。
台北關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有其他有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確保國課,本局已利用內地稅查核系統,廣蒐情資,籲請廠商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輕忽海關查緝不法之決心。
財政部說明,考量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之收銀機均已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產出之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亦係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爰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上開收銀機辦法,規定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俾資依循。此外,為順應電子化潮流,上開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嗣後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始須複印報表提供,以資簡化。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營業人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爰上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始施行,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各地區國稅局亦將配合進行輔導。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遺失之情形: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
(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遺失,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但無證明文件:
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發票聲明作廢及統一發票遺失登報範本範例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