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至發票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於同辦法第9條已訂有明文,如發票上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可於發票上作更正,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仍發生錯誤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或所載不實」之規定,係指應書立抬頭而未書立,或應填寫買受人統一編號而未填寫等情形而言,稽徵機關依法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外,該等違章行為,經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可連續處罰之。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並收取租金,B公司因故遲延支付租金,B公司依租賃契約須額外支付違約金給A公司,該違約金係A公司銷售勞務(出租房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A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B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B公司銷售勞務或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B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A公司;另外,前揭兩例A或B公司收取之違約金仍應依規定列報非營業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強調,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般工程業普遍存在著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其下游廠商承作之現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應向下包廠商取得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以為入帳憑證;若下游廠商要求以員工薪資表代替,應予拒絕,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說,該局經常接獲納稅人檢舉被虛報薪資,經查核結果,多數係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惟因下包廠商或工頭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無法出具合法憑證,而以其僱用之員工或以不實工人之薪資表權充憑證請領工程款,該營利事業不僅未加拒絕,並據以填報扣(免)繳憑單,致遭納稅義務人提出檢舉。類此情形,如經該局查證屬實,不但要補稅受罰,如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偽造文書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對外營業事項,應據實取得外來憑證,如心存僥倖,取得與實際交易事項不符之憑證充數,終將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業人未經核准,接受消費者以中獎統一發票兌換商品,且已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情形,該局已依法向該營業人追回中獎獎金。

該局說明,財政部規定營業人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之條件為:

(1) 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之門市部達二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2) 最近三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3) 對收受顧客以中六獎發票兌換商品訂有內部稽核制度。符合條件者,得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並經核准後辦理。

該局指出,某自營超商未經核准,即接受消費者以中獎統一發票兌換商品,且已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1萬元,因該超商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且其門市部僅一家,未符合相關規定,故不得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經查獲依法繳回中獎獎金,該超商必需自行負擔損失1萬元。

高雄市某診所人員來電洽詢:該診所所附設坐月子中心,從事產婦及嬰兒產後護理服務,是否辦理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78794號函規定,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惟若係按「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依據財政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是該診所若係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者,則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且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其營業稅得否適用零稅率,應以買受人(即保稅區營業人)帳載科目是否與營運有關之貨物作為認定之依據。

財政部表示,隨經濟型態變更,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並不以經營製造、加工業為限,亦容許從事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是類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內購買供製造、加工使用之貨物,嗣將原貨轉售與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加工或外銷出口,仍符合政府鼓勵保稅區廠商購料加工外銷之立法意旨,銷售人允宜享有零稅率之租稅優惠。該部爰發布解釋令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至「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指供該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並廢止該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620567號函。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取得買受人簽署實際用途係供營運用及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證明文件。

財政部說明,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至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同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係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 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換言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並不以經營加工、製造業為限,貿易、倉儲、轉口、轉運等買賣業亦可進駐營運,該等進駐於自由港區之買賣業向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並直接供銷售之貨物,是否認屬該條例第26條第1項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滋生疑義,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爰於97年3月3日發函解釋所稱「供營運之貨物」,係指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從事該條例第3條第2款業務。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95年4月4日以台財稅字第09504520500號函針對營業人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釋示為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且買受人應依實際購買用途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供作機器設備(或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貿易轉口、加工後再出口或倉儲業、物流中心轉運之貨物)使用無訛」字樣,茲為配合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前開解釋函,該部爰發布解釋令規定,營業人(賣方)依該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說,近來接獲某公司詢問,其將公司閒置廠房出租,所收取之保證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該局表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雙方雖約定合約期滿返還,因該筆履約保證金即具有押金性質,依規定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之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1+徵收率);若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如出租設備),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另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亦應按規定計算銷售額報繳營業稅。至於履約保證金本身,除用以抵銷欠繳之租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債務外,應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邇來發現有部分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承包各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發現部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雖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申報時,短、漏報銷售額;或對學校開立收據請款,以收據取代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案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1至10倍不等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提供加工後之食品,非屬生鮮農產品,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轄內有些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物予學校,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開立普通收據,藉以逃漏稅捐;或雖皆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惟於申報時未予申報或短報;該局將針對是類案件積極擴大查核,俾端正納稅風氣,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各級學校新學年度才剛開始,各校正陸續辦理營養午餐及制服、書籍等各項學生用品招標事宜,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依規定誠實報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若發現有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述違法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向實際交易之公司行號索取統一發票,不可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轄內甲公司向乙公司進貨,金額1千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卻取得丙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2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確有向丙公司購買廢鐵,依照回收業慣例,以現金交易,貨到付款,並保存該公司業務員的名片,已善盡注意義務及舉證責任,請撤銷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原處分。經該局就資金及貨物流程查核,認定甲公司與丙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復查決定乃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甲公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丙公司資本額僅為500萬元,其公司又無借款,進貨金額卻高達9億餘萬元,顯非合理;其進貨來源,主要為菸酒商,惟其銷貨卻以銷售廢鐵及廢棄物為主,丙公司既無廢鐵之進貨,又如何與甲公司進行廢鐵之買賣交易,甲公司身為營業人,本有注意其實際交易對象以取得合法憑證之注意義務,而甲公司既未曾與丙公司有過交易,系爭交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且不加以查證實際交易對象,顯係悖離營業人本於稅法之注意義務,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表示,由於營業人進銷貨資料均已輸入電腦,國稅局透過資料庫勾稽查對,即可發現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企圖規避或逃漏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鍰,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