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台灣省各縣市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1款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是政府機關收取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費,應不予課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本月接單外銷出口3萬元貨物,為節省報關、通關作業時間,不採一般報關方式通關,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在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應檢附那些資料辦理退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9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函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若有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採簡易方式報關,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退稅。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購買紀念品贈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性質係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公司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將上述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除須追繳稅款外,將以虛報進項稅額涉及違章論處,依營業稅法第51條5款規定,虛報進項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本公司因業務所需,派員工至臺中出差,搭乘高鐵取得之票根,可否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票根上未載明營業稅額,應如何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5.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徵收率)」。
是 貴公司因業務需要指派員工出差所取得高速鐵路之收據或票根,可以該收據或票根影本作為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四(三)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據以適用零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舉例,應稅商品定價2,000元,內含95元【2,000-(2,000÷1.05)】營業稅,銷售與營業人時,應於三聯式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1,905元,銷項稅額95元;銷售與非營業人時,應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但如銷售與外交機構或人員(非營業人),則應開立總金額1,905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載明及簽名,且在營業稅零稅率欄位勾註,該筆銷售額應於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指出,外交人員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規定,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營業人將自用資產轉供他人使用、收益,並收取代價,其出租期間之水電瓦斯費憑證雖名義為出租人,惟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則該水電瓦斯憑證之營業稅額,應由承租人檢具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出租人不得充作進項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公司將其營業場所區隔數個攤位對外出租,並裝設場內電錶及照明設備供承租人使用,於91至94年間將取得承租人使用支付之電費收據合計3,700餘萬元,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租賃合約書既已載明場內水錶、電錶及照明設備由出租人負責裝設、維修及使用,費用則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按台電公司電費繳費通知單總金額先行繳納後,已向各承租人依實際使用度數乘以每度金額收回,出租人所繳付的電費並非全數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規定不得以承租人使用支付的電費收據申報扣抵出租人的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因此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貨物,而利用郵政劃撥方式收款時,如係屬收到貨款後才寄送貨物者,依稅法規定,應於收到郵局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至遲應於收到郵局上項單據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係先行郵寄貨物,然後以郵政劃撥收款之情形,發貨時已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發貨時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買受人合意始匯寄貨款者,可於發貨時先不開立統一發票,俟收到郵局寄送之通知單據後,於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即可。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須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至於營業人購入貨物係作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規定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視為銷售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即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以1至10倍之罰鍰。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另取得其他確實證據能證明銷貨退回事實。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則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稅務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若是外銷貨物之退回,則應取得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至於,營利事業於次年度才發生之銷貨退回,其銷貨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發生銷貨退回之次年度處理。
有關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處理規定,以買受人是否為營業人分述如下: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