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意義在於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婚姻協議書,並非只能向法院起訴,只要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就能直接申請法院執行,通常需要公證的協議書內容多半就是:
1.子女監護權義務行使跟負擔約定
2.金錢給付
但如果子女監護權在將來有任何爭議發生,都必須由法院定奪,法院會以對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即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還是必須以法院裁定為主。
離婚證人是兩願離婚的要件之一,兩位見證人必須在場聽見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且熟知夫妻間離婚的協議,才算是有效的見證,見證人不一定要和夫妻雙方熟識,只是有法律認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可。而公證人是確保離婚雙方的離婚意思,且必須查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否有符合法律規範,必須向夫妻雙方闡述協議條款的法律效果。
應備文件:
1、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親自到場。
2、雙方談妥並擬定完成之離婚協議書正本一式六份。
公證完成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