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200號 (02)8969-8269

Q&A常見問題

各類保險喪葬給付申請辦法

分享到

保險種類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申請說明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或由被保險人之子女當月(含)起前6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提出申請,兩者擇其一。

勞工保險遺屬津貼

(與遺屬年金擇一申請)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普通傷病死亡
A.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C.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 個月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遺屬年金

(與遺屬津貼擇一申請)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 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記事請勿省略)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 元者,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國民年金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影本,以及支付 殯葬 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 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4.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5.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公教保險

1.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

4.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1.申請書。

2.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3.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4.存摺封面影印本。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

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3.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個月。

榮民保險

1.公費安養榮民。

2.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

  單身退除役官兵。

1.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

3.除戶戶藉謄本。

4.退伍令正本。

5.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6.郵局存摺。

7.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證明。

8.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單據。

9.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1.公費安養榮民請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退休官兵限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農民保險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2.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6.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