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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與認證

公證與認證的差別何在?公證是由公證人實際體驗整個法律行為的做成或是私權事實之後,將體驗內容做成公證書。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必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並向當事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公證人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假設甲與乙請求公證人為其公證金錢借貸契約,公證人除了必須確認甲的確有意思出借金錢於乙,而乙也的確有向甲借貸金錢之意思之外,公證人更應確保這個契約有效成立,因此會告訴甲乙借貸契約之法律效果,並且確認甲的確將金錢交付給乙,以滿足民法對於借貸契約要物性之要求,也避免出現假借貸之脫產情形。

 

  至於認證,目的在確認文書之真正,包含私文書上簽名之真正與公文書之真正。因此,即使是認證翻譯本以及正影本相符,正本或原本之真正依法也必須審認。私文書內容若涉及私權事實,例如聲明甲聲明自己擁有民權西路上某棟大樓的所有權,甲必須同時提出該棟大樓的產權證明,公證人方得認證,不得僅認證其簽名。若當事人的確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公證人依情形得僅認證簽名,但應註記不認證文書內容。

 

廣義的公證包含公證與認證,前者是以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為客體,後者以文書為對象。換句話說,假設您想與他人締結契約或是房屋漏水而需要在自行修繕前保存證據以便向建商求償,此時您需要的是公證;但若您有一份已經簽署的契約、聲明書、畢業證書或是戶籍謄本等要拿去國外使用,那您需要的是認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