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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明文規定,「公證人認證外國做成之文書或其翻譯本時,如該文書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各該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者,不得逕予受理。」
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中文翻譯本認證:
請事先以郵件(notaryroc@gmail.com)或傳真(2546-0111)方式提供本所核對譯文,
待核對無誤後,再請譯者本人攜帶經外館驗證之原本及影本、中文翻譯本、個人身分證正本到場。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2546-0333)或來信(notaryroc@gmail.com)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