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或借約公證,載明期滿不返還房屋或不給租金時逕受強制執行!
對房東的保障:
對於不給付租金、定額違約金、租期屆滿不搬遷的房客,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跳過擾民的訴訟程序。即可取代確定判決,不必擔心反成為弱勢的一方。
對房客的保障:
租期屆滿房東不依約返還押金時,房客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另外,房東於租期中將房屋出賣他人,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房客可就其經公證之租約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承租房屋(即買賣不破租賃)。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對於不定期租賃或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承租人不可對抗新買受人。
行政機關需要:
非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土地、房屋上設置加油站、幼稚園或欲辦理遷入戶籍、公司登記時,行政機關依據法令多會要求租賃或借用契約需經過公證。
應備事項: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
2、最近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 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
3、身分證明:
(1)、個人:所有權人本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印章。
(2)、公司: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請自行至經濟部商業司查詢最後變更日期,並備妥其日期之正影本)、
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公司大小印章。
►若授權他人前來辦理公證,歡迎來電(2546-0333)/來信(notaryroc@gmail.com)詢問。
【承租人】
1、個人:所有權人本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印章。
2、公司: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請自行至經濟部商業司查詢最後變更日期,並備妥其日期之正影本)、
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公司大小印章。
►若授權他人前來辦理公證,歡迎來電(2546-0333)/來信(notaryroc@gmail.com)詢問。
注意事項:
⇒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 如有連帶保證人,請連帶保證人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影本(正本供核對後返還,影本為本所留存)、印章到場。
收費標準:
1、公證費係取(租金總額+押金)與(房屋課稅現值+押金)二者取較高值計,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費用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費標準表核計) 如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公證費依法加徵二分之一。
2、張數加收依規定每份公證書含契約書及其附件,每份每超過六張,第七張起加收新台幣50元整。
上述公證費用以現場核算為準。
以上攜帶資料僅供參考,為避免資料攜帶不全多跑一趟,歡迎直接來電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