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榮眷補助

榮民榮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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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項目 繳附證件
榮民榮眷補助
(骨灰安厝)
國軍彰化忠靈塔

申請條件: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功死亡、作戰或因功負傷致傷劇死亡、生前曾奉頒勳(獎)章或服務滿10年以上者。

1.   退伍令影本、除戶謄本正本、死亡證明書正本
2.   勳(獎)章證書影本或服務滿十年以上年資證明影本
3.   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印章

臺中市軍人忠靈祠

1.   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正本
2.   退伍令或榮民證影本
3.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類別 項目 繳附證件
榮民榮眷補助 遺眷申請半俸

1.   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含所有遺眷之手抄本)、除戶謄本、所有遺眷之現戶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上述限最近三個月內
2.   身分證正本(含申請人及見證人)、印章(含申請人及見證人)
3.   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子女應加附監護人保證書
4.   殘障手冊影本(需中度以上)
5.   退離人員資料卡(具新、舊制年資者)
6.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7.   如監護人代辦,請附法定判決書及裁定書影本
8.   郵局(適用舊制)或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任一存摺(適用新制)
9.   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在國外者附駐外單位簽署之授權書、護照影本(貼有照片及姓名之頁面並簽中文姓名)及遷出國外之除籍戶籍謄本

※申請人及協議書均須本人親自簽名
※申請人及見證人均需到場證明

改支餘額退伍金

1.   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含所有遺眷之手抄本)、除戶謄本、所有遺眷之現戶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上述限最近三個月內
2.   身分證正本(含申請人及見證人)、印章(含申請人及見證人)
3.   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子女應加附監護人保證書
4.   郵局(適用舊制)或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任一存摺(適用新制)
5.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6.   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在國外者附駐外單位簽署之授權書、護照影本(貼有照片及姓名之頁面並簽中文姓名)及遷出國外之除籍戶籍謄本

※申請人及協議書均須本人親自簽名
※申請人及見證人均需到場證明

喪葬慰問金

發放對象:服役十年以上未就養且未領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俸(金)之有眷榮民亡故,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補費(慰問金),且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民服務處申請慰問金壹萬元。

1.   除戶謄本、申請人戶籍謄本、印章、郵局存摺影本

就養榮民喪補助

申請資格:亡故就養榮民之遺屬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1.   個人除戶謄本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戶籍謄本、郵局存摺影本、未領取政府機關喪葬費切結書(榮民服務處提供)

※需於亡故日起一年內申辦

就養榮民重點救助

申請資格:就養榮民亡故,領有遺眷家戶代表證之遺眷。

1.   遺眷家戶代表證、身分證、印章、遺眷戶籍謄本正本、郵局存摺影本
2.   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謄本

※需於亡故日起六個月內申辦

遺眷家戶代表證

申請資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一)   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二)   亡故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亡故榮民之未滿二十歲之子女或未滿二十五歲且就讀國內大學(含)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1.   死亡證明
2.   遺眷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正本、一吋相片一張、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