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項目 | 繳附證件 |
榮民榮眷補助 (骨灰安厝) |
國軍彰化忠靈塔 |
申請條件: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功死亡、作戰或因功負傷致傷劇死亡、生前曾奉頒勳(獎)章或服務滿10年以上者。 1. 退伍令影本、除戶謄本正本、死亡證明書正本 |
臺中市軍人忠靈祠 |
1. 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正本 |
類別 | 項目 | 繳附證件 |
榮民榮眷補助 | 遺眷申請半俸 |
1. 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含所有遺眷之手抄本)、除戶謄本、所有遺眷之現戶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上述限最近三個月內 ※申請人及協議書均須本人親自簽名 |
改支餘額退伍金 |
1. 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含所有遺眷之手抄本)、除戶謄本、所有遺眷之現戶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上述限最近三個月內 ※申請人及協議書均須本人親自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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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慰問金 |
發放對象:服役十年以上未就養且未領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俸(金)之有眷榮民亡故,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補費(慰問金),且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民服務處申請慰問金壹萬元。 1. 除戶謄本、申請人戶籍謄本、印章、郵局存摺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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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喪補助 |
申請資格:亡故就養榮民之遺屬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1. 個人除戶謄本 ※需於亡故日起一年內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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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重點救助 |
申請資格:就養榮民亡故,領有遺眷家戶代表證之遺眷。 1. 遺眷家戶代表證、身分證、印章、遺眷戶籍謄本正本、郵局存摺影本 ※需於亡故日起六個月內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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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眷家戶代表證 |
申請資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一) 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1. 死亡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