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契約:
1.一般房屋租賃契約
2.土地租賃契約
3.太陽能租賃契約
4.不收租金之租約(房屋無償借用契約)
需準備文件請參考「租約應備文件」非個人及公司之單位請至文件下載區。
二、公證費用:
係以租金總額加上押金與標的物之價額(房屋為課稅現值)比較取其高者為計費標準。假設甲出租房屋給乙,租金每月2萬元,租期2年,押金兩個月。房屋課稅現值40萬。
算式:
租金 + 押金 = 2萬 x 24個月 + 4萬 = 52萬
課稅現值 = 40萬 < 52萬
因此應以52萬為計算標準,對照公證費用標準表50萬~100萬,作成公證書應收3000元,若約定強制執行,總費用應為4500元。
租賃契約公證最大的好處在於得約定強制執行,也是大部分出租人請求辦理公證之最主要原因。租賃契約最常見者乃房屋租賃。房屋租約經過公證,除了預防糾紛之外,還可以預防訴訟。對出租人來說,承租人繳付租金、返還房屋以及給付違約金等義務皆可在公證時約定強制執行。對承租人來說,除了出租人返還押金之義務可以約定強制執行之外,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也可取得買賣不破租賃之效力(民法425)。換言之,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而未辦理公證,出租人一旦於租期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第三人若要求返還房屋,承租人不得對該第三人主張其有租約而可繼續使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