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往大陸地區使用之文書,依規定各為一式五份,2份發還、2份由本所寄予海基會,1份由本所留存。海基會約三週至一個月時間將1份正本寄至大陸地區各省公證(員)協會,屆時,您需將手邊2份正本持至大陸公證(員)協會辦理核實,完成核實程序後方可至相關單位使用。因一個省份僅有一處公證(員)協會,請自行確認文件欲持往大陸之省份,並於辦理時告知。
應備文件:
「因各省受理單位要求有所不同,請自行向大陸房產局/房管局索取授權書範例,並自行依照所需授權事項備妥授權書。」
1、授權人本人親至本所辦理,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
2、授權書正本一式五份。(如上述說明,發還之正本份數若不足,需增加帶走份數,請自行計算所需份數並備妥)。
3、買賣大陸房產依本所經驗,需一併辦理婚姻證明,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此部分請自行向大陸之受理單位確認。
若有問題,歡迎來(2546-0333)或來信(notaryroc@gmail.com)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