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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新聞稿)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者不屬於銷貨退回

  • 稅務新聞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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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甲公司來電詢問,日前銷售一批食材給乙餐廳,乙餐廳因受疫情影響財務周轉不靈,負責人捲款落跑,財務主管又避不出面,甲公司逕行取回該批食材,是否可視為銷貨退回?

該所說明,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另解釋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之行為。甲公司因乙餐廳發生財務危機,逕行取回所銷售之貨物,與上開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不屬於銷貨退回。

該所提醒,營業人儘速檢視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誤申報銷貨退回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皆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陳秀雪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6

發布日期:111-07-06 更新日期:111-07-06

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207bbb10f3a4f70bf67cb323439c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