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可減輕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使其安心養育子女。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爰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9條)
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22條)
四、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兩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後,將盡力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儘快推動完成修法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