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自97年3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銷售其向自然人、政府機關及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時,得於銷售該等車輛申報銷售額之當期,以該購入成本,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車輛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其小者。
該所進一步表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以備查核。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填報之憑證格式及內容如下:
(一)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二) 淺綠色進項稅額憑證封面(中古車專用),應載明營業人基本資料、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並於第1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之合計數。
甲公司會計吳小姐問:甲公司有一間房屋出租與他人,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金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非因銷售行為衍生之賠償金或違約金,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不必課徵營業稅。甲公司收取之違約金,係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取得,屬銷售勞務衍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衍生賠償款,免課徵營業稅,例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貨物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害取得運輸公司之賠償收入。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售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例如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而取得之和解金等。該局近來即有發現因銷售行為取得之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受罰,經申請復查仍被依法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應確認發生賠償收入之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與朋友於93年度合買三民區1塊土地,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5棟房屋出售,總計銷售額達2千多萬元,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1百多萬元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
國稅局表示,這1、2年房地產景氣熱絡,個人如欲投入興建房屋出售,請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俾免被查獲除要補稅還要受罰。
稅單繳納期限為97年4月15日,於4月15日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經過銀行交換票據超過繳納期限,是否需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於繳納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雖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惟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而發生逾期繳納稅款者,則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之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及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時,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可區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營利事業參加人經銷傳銷事業之貨物或勞務,如屬銷售貨物時,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
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屬銷售勞務,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之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依進貨折讓處理。
三、另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事業購進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按佣金收入開
立發票處理。
依財政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如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請參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
實務上,營業人常先開立發票而取得2、3個月後兌現之遠期支票,若屆時支票無法兌現,常因已申報,發票無法作廢(應做呆帳處理),故建議確實按票載日來開立發票,一旦發現發票無法兌現,可即時以發票作廢來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造業如有承造私人建物,勿因業主未索取發票,而心存僥倖漏開發票,否則一經查獲,除要追繳營業稅外,並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所漏稅額1至10倍罰鍰。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該筆收入,除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就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可謂得不償失。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在查核00營造有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承造私人建物,均漏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該相關收入,經查核結果,計漏報工程收入18,777,372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4,694,343元及營業稅938,869元,尚應依前述規定再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每年各縣市政府、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均會提供其轄內營繕工程、水電承裝資料供稽徵機關運用,故籲請承包廠商,勿心存僥倖而漏開發票,俾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於97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其中以關於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減免處罰,最受矚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始有免罰之適用:
一、該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即買受人),確有進貨的事實。
二、買受人所取得之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
三、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以他人開立之發票交付與買受人的違章行為,已被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目前已有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之買受人,主張其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依前揭修正後規定,應免予處罰;但對於實際交易對象卻交代不清,或所指認的實際交易對象,經國稅局查證結果,交易過程之貨物流動相關單據或支付貨款流向與當事人的主張不相吻合,都不符合前述免罰要件,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行為,仍然應予處罰。
由於營業人因故意或過失,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之案例屢見不鮮,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買賣過程中務必注意確認交易對象,避免向來路不明的營業員購貨;大宗交易要訂定買賣合約並妥善保存貨物流通過程的託運、送貨、驗收等相關單據;儘量以書有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的劃線支票付款而避免交付現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尤其切勿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虛增可扣抵稅額及營業成本的方式來逃漏稅捐,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之外,還要遭處鉅額之罰鍰。
房市強強滾,全台房市熱度持續上升,使得房地產市場充滿一片樂觀的榮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出售房屋時,一定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邇來查獲轄內某建設公司於銷售房屋時,發現該公司按開立發票上所載金額,換算每坪價格僅2萬多元,遠低於一般行情,有漏開發票之嫌,經承辦人員參考當地建築公會所定之標準及鄰近地區之市場行情,查得該公司漏報1千多萬之銷售額,此逃漏情節經營業人自行承諾後,國稅局除予補稅外,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建設公司常見逃漏情形有下列三種:
一、遲開發票問題:
如交屋前收取之款項或預售屋未按每期收款時開立發票,遲至交屋時才開立;收取尾款部分,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未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於銀行核撥貸款3日內開立發票,如因故無法獲得銀行核貸,則至遲應於房屋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二、短漏開發票問題:
未按實際交易的金額開立,造成短開情形、故意提高免稅土地銷售價格,壓低房屋價格或合建分屋,以房屋交換土地,換出時地主與建主未對開發票,而造成漏開情形。
三、以假委建方式逃漏稅捐: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後,以買受人的名義申請或中途變更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而不以實際起造人(即建設公司)為起造人,將原本為買賣關係變更為委建關係,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國稅局最後呼籲,若有上述情事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把握時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